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等17部门印发的《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方案》(云财农〔2022〕14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各级党委、政府政策规定,由政府预算安排,且列入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的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用于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各类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条 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平台),补贴资金原则上统一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一)“一卡通”管理平台与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补贴资金涉及部门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信息系统、补贴项目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形成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全过程协作机制。“一卡通”管理平台与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各级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实现数据对接,构建再监督机制。
(二)根据“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开展需要,逐步建立起财政、公安(含车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林草、乡村振兴、残联、搬迁安置、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医保、法院、司法、税务等部门及党委组织部门相关信息共享的机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各级财政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补贴资金涉及部门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补贴对象等组织和个人,以及上述主体涉及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监管等过程的工作业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
1.负责建立、启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全省集中统一的“一卡通”管理平台,研究解决“一卡通”管理平台反映问题。
2.组织制定补贴政策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制度文件和发放信息等工作。
3.牵头确定补贴资金支付方式,会同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监督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补贴资金兑付职责履行情况。
4.会同省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预算指标下达及清算等工作。
5.会同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通过“互联网+”方式开展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线上监督。
6.实施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7.会同相关部门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补贴资金支取业务办理情况。
(二)有补贴资金发放任务的州(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卡通”管理平台运行规则组织本辖区内相关部门在“一卡通”管理平台上履行相关职能职责。
1.会同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补贴资金兑付管理工作。
2.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
3.会同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本级预算安排、上级指标分解下达,以及补贴资金兑付、清算对账、监督检查工作。
4.组织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对补贴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并通过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对同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无发放任务的州(市)级财政部门,承担本条第(二)款除第1、2项外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系统补贴项目政策管理,推进系统内补贴政策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
(一)省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系统补贴项目政策管理。
1.根据“一卡通”发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补贴项目清理整合情况、“一卡通”平台建设、统一银行卡发放载体等要求,制订完善相关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国家及省级补贴政策。
2.审核下级部门补贴项目调整变更申请,会同省财政厅动态调整补贴政策清单。
3.做好本级预算编制,提出上级和本级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审核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补贴资金。
4.组织实施并督促具体发放资金的各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5.做好本系统补贴政策宣传培训,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预算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和任务完成等工作。
(二)有补贴资金发放任务的州(市)、县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在承担本条第(一)款第3、4、5项工作的基础上,负责补贴政策具体实施。
1.在“一卡通”管理平台上,对乡镇(街道)等信息采集主体录入的补贴信息进行比对校验、修改完善。根据审核确认后的补贴信息,制定补贴资金兑付方案,及时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对财政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并反馈有误的基础数据和发放失败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更正报送。
2.编制资金兑付实施方案,做好预算执行、组织补贴兑付和监督任务完成情况。
3.具体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日常管理,建立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台账,做好发放清册存档、补贴资金对账等工作。
5.组织补贴政策、统一社会保障卡发放载体宣传解释及信息公开,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部门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告知补贴对象在补贴发放前申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
(三)无发放任务的州(市)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承担本条第(一)款第3、4、5项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相关管理工作。
(一)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补换、挂失等业务办理。
(二)督促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做好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等相关金融服务工作。
(三)协调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优化拓展快速制卡服务网点,不断提升全省社会保障卡服务水平。
第八条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和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规范有序做好资金发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
(一)督促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和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及时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做好银行端数据对接。
(二)指导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向补贴群众提供便捷的补贴资金查询、取款途径。监督指导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向补贴对象规范发放补贴资金到账短信。
(三)指导督促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向财政、补贴项目主管部门以及补贴对象等及时提供发放信息。
(四)加强监管,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并严肃问责。
第九条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一)严格履行补贴资金兑付合作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国库集中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准确汇入补贴对象银行账户或涉及的企业、机构、组织对公账户。
(二)负责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信息系统与“一卡通”管理平台对接,获取补贴发放明细,反馈发放结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高效发放。支付的业务办理完成后,实时返回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和国库集中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回单,对发放不成功的补贴资金,应注明发放失败原因;对确实无法发放的补贴资金,最迟不超过下一个工作日按原渠道退回。
(三)按财政清算汇总凭证,及时生成申请划款凭证,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负责补贴对象支取补贴资金相关服务工作。
(一)为补贴对象提供社会保障卡新(补)办、银行账户激活、取款转账、密码重置等综合服务,保障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有效使用。严禁违规通过非面签方式激活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对高龄、重病、伤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人员,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二)与“一卡通”管理平台对接,按照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及时反馈补贴资金上卡情况、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信息匹配、校验结果等信息。
(三)向补贴对象及时免费发送短信提醒,告知补贴资金到账情况,短信内容包括补贴项目、发放金额、发放日期、主管部门、发放周期等信息。
(四)提供补贴资金自助查询和打印服务,补贴对象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即可查询并打印补贴资金发放明细清单。为补贴对象免费提供跨行取款功能,支持处理其他金融机构补贴资金代理业务。
(五)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受益对象发放补贴资金“明白条”宣传及发放工作。
(六)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开立管理社会保障卡应统一遵循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不得违规为社会保障卡开立I类账户。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主体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采集。信息采集主体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专门经办机构(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等)等单位。
(一)信息采集主体负责组织补贴资金涉及信息的采集、核实,统计本区域(本单位)内符合补贴政策条件的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手机号码、补贴金额等补贴基础信息(包括线下申报和个人在移动端、PC端线上申报补贴),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业务公示、动态管理,确保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通知补贴对象在补贴发放前申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
(二)信息采集主体审核申请对象信息后,按照政策要求,将申请对象信息及时报相应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并根据“一卡通”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的补贴发放花名册,做好相关发放资料的收集归档。根据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的有误基础数据和发放失败数据,及时核实并更正报送。
(三)组织做好补贴情况告知和查询等工作,每季度末向受益对象发放补贴资金“明白条”,“明白条”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项目名称、补贴金额、补贴发放时间、补贴合计等。
第三章 补贴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补贴政策清单管理。每年11月底前,省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交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补贴政策清单及相关政策文件;州(市)财政部门牵头汇总本地区补贴政策调整清单及相关政策文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汇总全省各级补贴政策清单后于次年2月底前统一向社会公布。凡纳入“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的补贴资金,对应的补贴项目须事先纳入年度补贴政策清单。
第十三条 建立补贴项目库。依据年度补贴政策清单,省财政厅统一在“一卡通”管理平台中建立补贴项目基础信息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外,动态新增年度补贴政策清单,均应纳入补贴项目库;政策到期补贴项目不再执行的,应及时在补贴项目库中调整相应项目信息。
第十四条 补贴项目库变更的工作流程。中央、省级补贴项目有调整的,由省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填写《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调整变更申请表》(附件1),报省财政厅纳入年度补贴政策清单后,变更补贴项目库。州(市)、县(市、区)补贴项目有调整的,由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逐级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填写《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调整变更申请表》(附件2),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纳入年度补贴政策清单,变更补贴项目库。补贴项目库原则上年初确定后,当年执行中不作变更。
第四章 补贴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指标下达。各级各部门压实责任,确保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兑付。中央资金的下达,省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中央补贴资金文件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收到中央补贴资金文件30日内分配下达;省级资金的下达,省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3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60日内分配下达。各州(市)收到上级补贴资金文件后,对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在15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对非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在30日内分配到县。州(市)、县级预算资金按照预算法规定,明确细化资金下达时限,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有补贴资金发放任务的州(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贴资金文件后,要第一时间通知本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补贴项目兑付工作。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按特殊要求办理。所有补贴资金均需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标识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数据采集和维护。信息采集主体完成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核实后,在“一卡通”管理平台中录入补贴信息。乡镇(街道)或专门经办机构等对申请补贴资金的人员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初步核实(3个工作日内完成)。“一卡通”管理平台同时进行申请人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校验。核实、校验不通过的退回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校验有误的需更正后重新录入。
第十七条 业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信息采集主体对核实通过的补贴信息,要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除按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补贴信息外),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对于群众反馈的问题,应及时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资格审批。对核实通过及公示无异议的补贴数据,由乡镇(街道)或专门经办机构等报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通过跨部门比对、抽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再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九条 制定发放方案。补贴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按照补贴政策规定的时间节点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并按补贴政策要求报批。
第二十条 申请资金支付。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补贴资金发放方案,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将补贴发放数据提交同级财政部门(附审定后的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财政部门根据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对补贴发放数据同资金预算指标是否匹配等进行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将复核结果反馈项目主管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挂接相应指标,生成资金支付申请、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国库集中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
第二十一条 补贴资金发放。补贴资金发放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由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根据支付凭证、批量业务支付明细按规定时间节点(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企业、机构、组织的对公账户,再按财政部门发送的汇总清算凭证与同级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通过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补贴资金,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按财政清算汇总凭证与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进行资金清算。补贴发放、资金清算等情况由“一卡通”管理平台及时反馈财政部门和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补贴政策受益对象的企业、机构、组织,一并纳入“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对于补贴政策明确,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发放任务完成后结余并可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不纳入“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
第二十二条 发放结果反馈和处理。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将发放结果反馈至“一卡通”管理平台,对因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有误等原因发放失败的,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应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具体发放补贴资金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核实并更正信息后,重新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直至发放成功。补贴资金属于直达资金的,要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资金发放使用结果要实时同步至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确保资金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门户网站、政务村务公开场所等渠道开展补贴发放结果信息公开。补贴发放结果由“一卡通”管理平台自动推送至“云南财政”微信公众号、“阳光云财一网通”等互联网平台,提供个人线上查询。
第二十四条 账务管理。有补贴资金发放任务的州(市)、县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是补贴资金会计核算主体,资金发放后,应按照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建立资金发放总账和明细账,并在决算中反映收支。财政部门应建立资金指标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月末和年终与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采取日常监管、抽查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等进行督查检查。乡镇(街道)、村(社区)、专门经办机构等单位应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广泛接受群众举报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职责嵌入“一卡通”管理平台,项目申报、业务流程、兑付进度、资金执行等全部环节嵌入平台,通过平台全程监督。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相关数据适时推送或连接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各级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强化再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抵扣补贴资金,以及买卖、出租、出借社会保障卡等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资金外,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