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11月05日 00:00 来源: 作者:董成平 关注:次
从2009年开始,我省对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以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免除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参合费,参合费由省、州、县财政共同承担给予资助。其个人缴费标准由2009年的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2010年每人每年50元,2012年再次提高资助标准到每人每年60元。
按照提标后的补助标准,州财政及时将省级补助资金1018.91万元和州级配套补助资金144.36万元下拨各县市,全州共受益22.9万人。
(楚雄州财政局教科文科 倪红 任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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