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全省微型企业培育重点调整为向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省级对我州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1,400户微型企业实行直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3万元,补助资金由省、州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我州应配套补助资金1,260万元已足额筹措到位,并与省级补助资金2,940万元一起下达至各相关县市。同时,为推动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州级财政安排下达工作经费67.9万元至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县民营办,由县民营办按照任务数占比分配至县级各承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