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楚雄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楚雄州财政局拟面向社会征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为广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选择参考。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
国内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会计培训业务范围且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二、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三)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应符合专兼职结合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开展授课)和管理力量;
(四)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五)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本材料提交要求
(一)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情况证明材料。
2.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高等院校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教育部批准的相关教育培训单位证明。
3.对于拥有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网站为自主开发的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对于利用第三方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开发商和技术服务拥有者提供的正式授权书和保修证明。
4.网站功能介绍,包括学员登录、报名缴费、在线考试、在线答疑、学习监管、统计汇总等模块建设情况。
5.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管理情况,包括能够准确记录会计人员的缴费时间、学习课程及其起止学习时间、试题考分、完成时间、如实出具继续教育证明等。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能够保障参训学员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情况证明材料。
2.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营业范围具有会计培训资格,年度检查审验合格相关材料;高等院校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教育部批准的相关教育培训单位证明材料。
3.具备与承担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教学场所和具有与会计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证明材料。
4.专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管理人员信息、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以及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材料。
(三)其他材料
1.师资。面授、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需提供继续教育师资库建设情况。
2.课程设置。面授、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需提供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课程目录。其中,公需课程设置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课程设置需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要求,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纳入2023年度必修课程,且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
3.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相关情况。面授、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需提供具体培训地点、培训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还需提供培训网址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征集时限及确认方式
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7月15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邮寄)至楚雄州财政局会计科(详细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北路25号),申报材料一经收取,不再退回。经审核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我州将通过楚雄州州、县市财政部门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包括培训地点、培训网址、培训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审核结果不再另行通知。
(二)继续教育人员学分登记要求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可自主招生培训。培训结束后,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其中,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向州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面授培训机构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具体要求为: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培训合格人员信息表(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确定的标准模板)报送至相应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批量导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审核完成学分登记。
(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监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谁招生、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培训机构对征集提交材料和申报学分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机构和人员,州、县市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或取消所涉及人员的学分登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培训机构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州财政局
2023年7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朝武 0878—3122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