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和《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2〕25号),加强楚雄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公安局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民政局
2024年1月22日
楚雄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和《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2〕25号),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