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为加强全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民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楚雄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和《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2〕25号)中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州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楚雄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了有关主体的职责,细化申请和垫付等具体工作流程和规则,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实施细则的印发对进一步加强救助基金组织领导,规范财务绩效管理,完善申请和垫付流程,提升救助便利度和效率,切实发挥救助基金扶危救急、促进社会和谐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和《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2〕25号)为依据和遵循,坚持简政放权,简化操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共六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制定依据、定义、属地管理、工作原则、设立级次、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职责等内容。一是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应垫尽垫、应追尽追的原则,楚雄州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管理。二是成立楚雄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三是细化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政策宣传和提示。
(二)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共4条。明确救助基金筹集来源、划缴方式、财会管理规定等内容。一是明确救助基金的7个来源。二是明确有交强险业务的省级保险公司(分公司)如何将提取的救助基金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账户,州财政局再按程序申请划拨到州级救助基金账户。三是州财政局向救助基金安排临时财政补助的,应当根据预算法等管理规定及时拨付。
(三)第三章救助基金使用,共10条。明确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垫付情形、申请及审核流程等内容。一是救助对象为机动车道路交通、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二是在垫付情形上,除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形外,增加其他应当需要救助的情形。三是在救助时间上,明确垫付抢救费用时为7日,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日的,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四是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垫付通知书、协助事故有关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提出垫付费用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均可申请垫付抢救费,由医疗机构予以协助。五是对垫付费用的额度审批进行了明确,由原来不论金额大小均要由县市政府逐级上报州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垫付,修改为30万以下(含30万元)由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审核签章后即可垫付,30万元以上的先由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审核把关,再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垫付。六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限明确为3个工作日,并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七是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费用纳入丧葬费垫付范围,资金垫付分为据实垫付和按云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为限垫付。八是在垫付费用争议解决上,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论证。
(四)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共10条。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账户开立和管理要求,基金使用、追偿、核销管理规定等内容。一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规范申请审核流程,向社会公开电话、地址及申请垫付所需材料清单等,方便群众申请。二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按服务数量和质量结算。三是救助基金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四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应依法进行追偿。追偿未果符合核销情形的,经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有关部门、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共5条。明确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定义,机动车在道路外发生事故、农业机械在作业时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参照适用,实施细则生效日期。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公安局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民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