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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的,是否可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税费扣减优惠?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4-1206002
  • 公开目录:政策问答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问: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的,是否可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税费扣减优惠?
  •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06日
  • 文号:
  • 主题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以下分别简称“14号公告” “15号公告”)均规定,相关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 (36个月)内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因此,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开办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享受税费扣减优惠,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均不得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