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4-1127001
  • 公开目录:费(金)优惠政策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 文号:
  • 主题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征收。

二、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国家规定下限执行:

(一)依法占用重要湿地的(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依法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三、征收湿地恢复费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

四、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入库科目为“湿地恢复费收入”(1030226)。

五、湿地恢复费按直缴方式收缴,占用单位按征收部门规定的缴费流程,凭征收部门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通知功能)将湿地恢复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六、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征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退付。

七、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等。

八、本通知实施期限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