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征收。
二、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国家规定下限执行:
(一)依法占用重要湿地的(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依法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三、征收湿地恢复费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
四、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入库科目为“湿地恢复费收入”(1030226)。
五、湿地恢复费按直缴方式收缴,占用单位按征收部门规定的缴费流程,凭征收部门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通知功能)将湿地恢复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六、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征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退付。
七、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等。
八、本通知实施期限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