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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在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后来因业务需求又恢复登记的,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4-1105001
  • 公开目录:政策问答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在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后来因业务需求又恢复登记的,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05日
  • 文号:
  • 主题词:

答: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注销、后因业务需求恢复登记的,恢复登记后如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标准,在政策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