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州财政局名义印发。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战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监管楚雄州州属国有企业的通知》(楚政通〔2024〕2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工作实施情况,在向有监管职责的州级部门和州属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征求意见后,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21〕20号)
7.《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监管楚雄州州属国有企业的通知》(楚政通〔2024〕20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六章32条,含4个附件。包括总则、收益计缴、收益申报、收益收缴、监督管理及附则。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实施范围、征收内容。第二章为收益计缴,共6条。明确了各项收入的核定标准,并就国有独资企业收益收缴扣除内容、参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等特殊事项做了具体规定。第三章为收益申报,共2条。明确了收益申报的流程及所需资料。第四章为收益收缴,共5条。明确了收益上交方式、上交时限以及需要列支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8条。明确了收益收缴监管要求及处罚措施。第六章为附则,共6条。明确了办法解释主体及实施日期。附件,共4个。分别为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国有股股息股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办法》与我州现行办法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收益收缴范围。进一步扩大收益收缴范围,将金融企业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收缴范围,实现全覆盖。
(二)清晰界定收益计缴。不再区分企业类型,国有独资企业收益收缴比例统一为30%,承担州属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戒毒类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年应缴收益不足(含)5万元企业及州委州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实施免缴政策。明确国有独资企业计算应缴收益时涉及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具体扣除标准。为保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弹性,具体收取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经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强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红,其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上缴比例,对于不分配利润的国有控股企业,监管部门需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不分配理由和依据。
(三)明确收益收缴方式。根据收益收缴规模合理确认收益缴纳时限,最长不超过下达收缴通知后3个月内缴清。为保护企业经营积极性,针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明确了经企业申请、监管部门商州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缴纳,但不得跨年度缴纳。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州级财政部门在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前可以预收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并于当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后进行汇算清缴,确保部分重点支出及时落实。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
五、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