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预算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级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预算调剂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州财政局制定了《楚雄州州级预算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4年8月6日
楚雄州州级预算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调剂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提高年初预算执行率,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年初将预算细化到预算科目和可实施项目,严格执行预算,一般不作预算调剂。确需调剂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
第三条预算调剂应当遵循分类管理、政策既定、保障急需、从严控制的原则。各部门是预算调剂的主体,对调剂事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出预算调剂申请或者文件依据,说明预算调剂的事项、理由、预算科目、预算金额、测算依据和绩效目标变动情况等,按程序办理。预算执行中,任何单位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出台涉及预算调整、调剂事项的增支政策。预算单位应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调剂支出预算。
第五条因预算调剂引起的政府采购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绩效目标及指标等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调剂事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预算调剂是指预算执行中预算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当年支出预算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之间的变动。州本级政府预算及部门(单位)预算调剂适用本办法。
预算法第六十七条所称预算调整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所指预算支出变化,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或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预算调剂。
第七条部门预算调剂申办依据和事由主要包括:
(一)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统一政策规定;
(二)部门(单位)目标任务、职能职责或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三)落实州委、州政府交办的临时事项;
(四)落实各类巡视、巡查、专项检查、审计整改要求;
(五)将年初代编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六)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结转资金;
(七)其他确需调剂的事项。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得调剂:
(一)除人员转隶、机构职能调整外,调增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二)将基本支出预算调剂用于项目支出预算;
(三)除有明确政策外,将已纳入部门预算的支出调剂用于对下转移支付;
(四)审计、专项检查明确要求取消、压缩支出的项目。
第九条预算执行中不再安排和使用的预算资金,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调剂使用,由州级财政统一收回,统筹用于“三保”、防风化债及重大项目配套等。
第十条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调增项目支出预算。对于新增政策性支出,确需在当年执行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通过调整单位资金、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等方式统筹安排。
第三章政府预算调剂
第一节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中不再安排和使用的预算资金,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调剂使用,由州级财政统一收回,统筹用于“三保”、防风化债及重大项目配套等。
第十二条本级支出与对下支出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程序报审。
第十三条上级财政部门明确下级财政可以统筹使用的转移支付,由下级财政部门自行调剂。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得在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节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十四条政府性基金预算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在各项基金之间调剂。
第十五条本级政府交办和批准的事项新增支出的,通过年初未落实至部门的预算或者按规定不再使用的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十六条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与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预算调剂事项相同的,均比照办理。
第三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七条本级政府交办和批准的事项新增支出的,通过年初未落实至部门的预算或者按规定不再使用的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十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预算调剂事项相同的,均比照办理。
第四章 单位预算调剂
第十九条单位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对支出功能科目、政府经济分类科目、部门经济分类科目进行调剂。在预算规模以内,确需在不同科目间调剂的,必须在原项目支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在不同“类”级科目间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程序报审。
第二十条因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确需增加支出的,优先通过部门既有预算调剂解决,既有预算规模内无法解决的,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楚政通〔2022〕66号)要求审批办理。
第二十一条因部门人员变动等确需在单位之间调剂人员经费预算的;因部门内部机构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变化等确需在单位之间调剂公用经费预算的;因项目实施单位变更、工作任务调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新增临时任务等确需在不同单位之间、调剂项目支出预算的,由各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要严控预算调剂事项,每年对同一项目调剂不得超过2次,调剂规模不得超过该项目年初预算的15%。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下列预算调剂事项,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州财政局审批。
(一)涉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变化的预算调剂事项;
(二)涉及“三公”经费以外的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变化的预算调剂事项;
(三)涉及预算级次变化的预算调剂事项;
(四)除动用运转经费外,其他人大批复的一级项目间的预算调剂事项;
(五)因单位隶属关系改变引起预算级次变化的,由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划转申请,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六)因机构职能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变更等事项导致不同部门间的预算划转,由预算划入部门商划出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七)已落实到具体县市的转移支付,在地区间调剂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剂申请,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部门办理。
(八)预算执行中,政府新出台减支政策、据实结算项目清算、项目方案调整或终止实施、落实审计及检查整改要求等,需要调减当年部门预算或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追减预算申请,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门审批事项外,其余调剂事项参照《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楚政通〔2022〕66号)的审批程序,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调剂报州财政局审核办理;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调剂报请分管财政的副州长审批;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调剂报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1500万元以上的调剂报请州委常委会会议决定;报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州财政局办理。
第二十五条各预算单位申请预算调剂时,应详细说明预算调剂的理由以及需要调剂的预算科目(包括功能分类和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项目和数额,由预算单位报州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申请调剂人员经费预算时,需根据申请事由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调增丧葬费、抚恤费时,应提供丧葬费、抚恤费需求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调增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时,应提供相关经费变动证明材料。
(三)申请调增人员工资经费时,需提供增人、增资情况及与年初预算相比需调增金额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申请调增项目支出预算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相关说明性材料。
(二)年度预算安排与实际需求差异情况的分析说明。
(三)项目支出累计调增幅度达10%以上且累计调增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支出总额调减且需要调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时,应提供调整后的项目文本及绩效目标,并附预算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报告和部门行政决策决定文件等材料。
(四)新设立项目,应履行项目库立项审批程序,并提供项目文本。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办理时限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中,对于需报州财政局审批的预算调剂事项,应按以下时限规定进行办理:
(一)对于涉及工资类支出人员经费(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调剂事项,各预算单位应在下月工资发放前30天将相关资料报州财政局审批。
(二)应急救灾等突发事件引起的预算调剂事项,由预算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州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三)国家、省、州重大政策调整引起的预算调剂事项,由预算部门及时已提出申请报州财政局;或由州财政局直接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
(四)预算单位应及时将年度待分配的州级预算项目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并于6月20日前提出项目分配的调剂申请,按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报州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超过6月30日未下达的待分配资金,收回州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州财政局原则上不受理超出规定时限的预算调剂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级其工作人员在预算调剂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部门及单位的非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预算调剂,视同财政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进行办理。
第三十二条结转结余资金涉及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变动的,按照本办法进行办理。
第三十三条上级对预算调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