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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4-0710003
  • 公开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10日
  • 文号:
  • 主题词: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直管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止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派驻省外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经济活动时,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以及需进行资金结算,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保证金、质保金、定金、案件执行款、随案移交款、暂扣款、收回垫付款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公务出差个人缴纳的伙食费和交通费、教材费、体检费、水费、电费、个人所得税、党费、团费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交回违规资金、归还借款等。

(四)财政性资金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经费拨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其他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收入等。

二、填开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时,应当完整填开代收、暂收、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等款项的经济活动名称。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时,应当根据经济活动情况,选择暂收、代收、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等一级项目,并完整填开能够准确说明经济活动的二级开票项目名称。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0〕10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财非税〔2011〕1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3〕19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