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工信(商务)科技局:
为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楚雄州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楚雄州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楚雄州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楚雄州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州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引导带动、择优高效的原则,培育壮大优质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开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市场主体数量增长,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瓶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上公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等,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结果公开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安排资金,实现全过程网上公开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负责管理。
楚雄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向和额度,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式;根据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提出的资金预算,按程序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指导下级部门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 县市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筹做好资金运行监管和绩效管理。
县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和审核,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工作。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鼓励中小企业积极争取中央、省专项补助,州级专项资金与中央、省补助资金错位支持。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三)支持“专精特新”优质中小企业延链补链强链、产业基础能力提升。
(四)支持建设完善全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服务,提升服务企业专业化能力。
(五)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
(六)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七)经州委、州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资金。
第八条 楚雄州财政局会同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或载体;开展示范试点的区域。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动态项目库,支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州级、县市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拟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定期向州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入库和调整申请,由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会同楚雄州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由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资金申请逐级上报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州级部门联审、实地抽查等程序,提交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会或局务会集体决策后,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和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商楚雄州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支持对象。
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由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会同楚雄州财政局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拟定分配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州级财政及时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市财政局,相关县市财政局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应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楚雄州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时一并下达经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具体项目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组织县市工信部门按属地原则对本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楚雄州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项目验收机制,对建成后的资金项目每年组织验收评估。县市工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的项目验收评估,验收评估情况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认定。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恶意串通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楚雄州财政局会同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确定是否延长实施期限或取消政策。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