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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条文系列宣讲丨(七)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2-0927001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条文系列宣讲丨(七)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7日
  • 文号:
  • 主题词: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条文释义

  结转资金是指有明确对应项目,但当年项目还没有执行完毕或因故未执行,需下一年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已没有对应项目,且没有支出的资金。本条在实践执行效果基础上,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进行规范。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强调,应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进一步明确:部门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以案释法

  某年,省级某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未及时将当年未执行培训经费252.86万元预算结余资金上缴财政。经审计查出问题后,认定该事业单位违反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相关规定。


案例启示

  各预算单位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原则,认真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加大盘活闲置资金力度,及时清理结余及两年以上结转资金力度,及时上缴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同时,对跨年度以上项目,应根据项目进度,科学测算年度资金需求,分年度申请预算资金,尽量避免一次性申请多年度预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