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内外部环境新格局、新变化,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财政部修订出台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在国家统筹支持下,提高自然灾害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广大农户收益、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内在需求。本次财政部修订出台《办法》,是基于怎样的大背景、大环境?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财政部切实履行发展农业保险牵头主责,会同有关方面多措并举、协同并进,推动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农业保险一定要搞好,财政要支持农民参加保险。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范围”。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均对农业保险工作作出部署要求。2021年6月18日,经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二是农业保险体制机制日趋完善。自2007年起,财政部从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财务会计政策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并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2019年5月29日,中央深改委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等部门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工作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为今后一段时期发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根本遵循。三是保险保费规模快速增长。202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815亿元。2021年,中央财政拨付保费补贴333.45亿元,较上年增长16.8%,带动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965.18亿元,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4.78万亿元。四是惠及农户作用不断发挥。近年来,在非洲猪瘟、南方“寒露风”、河南特大暴雨、江浙沪台风“烟花”等突发自然灾害后,投保农户均得到了及时赔付,农业保险灾后损失补偿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
二、我们注意到,《办法》全文共一万余字,在补贴政策、预算管理、机构管理、绩效管理等各个方面,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角度,对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进行了整体规范和优化,可否简要介绍其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出台《办法》,其核心内容是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原则下,优化大宗农产品保费补贴比例体系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促进承保机构降本增效,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总则。包括制定依据、相关定义和工作原则等内容。主要是在农业保险整体原则的基础上,修订增加了专门针对保费补贴工作的6条原则。二是补贴政策。包括16个大宗农产品保险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保费补贴方案。基本维持保费补贴比例稳定,统一了地方种植业补贴比例,优化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的分配方式。三是保险方案。包括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条款等内容。主要修订增加了野生动物毁损作为保险责任,完善了养殖业保险保障水平的具体表述,并明确强调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四是预算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各地报送、监管局审核相关材料的具体时点。主要修订增加了各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统计、各省综合绩效评价等报送材料,并要求各地做好保单级数据管理工作。五是机构管理。包括对承保机构共享数据信息、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等方面,主要修订增加了构建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发挥信息系统功能作用等相关内容。六是保障措施。包括各地确定投保模式,组织农户投保、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等内容。主要是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现阶段实际,修订增加了关于协保员的相关内容。七是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包括各地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监管局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相关处罚条款等内容。八是附则。各省和承保机构需在收到本办法后,于6个月内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并明确了相关废止条款。
三、我们在地方采访发现,补贴比例是各地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关键因素,也是各地的主要关切。请问《办法》对于大宗农产品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参照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关于三大主粮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新精神、新要求,统一了各地种植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同时,维持各地养殖业、森林和涉藏特定品种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稳定。优化后,《办法》补贴比例体系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统一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提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种植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对于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保险的保费,在省级财政平均补贴比例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由35%或40%统一提高至45%。二是维持各地养殖业、森林和涉藏特定品种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稳定。在省级财政平均补贴比例不低于25%的基础上,对于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的保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于森林保险的保费,中央财政对公益林补贴50%、对商品林补贴30%;对于涉藏特定品种青稞、牦牛、藏系羊保险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三是优化省级补贴比例计算方式,给予地方财政更大自主权。《办法》明确,以保费规模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省级财政补贴比例。采取这种方式,有利于省级财政结合本省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和下辖市县财政承受能力,将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在各险种、各市县之间合理分配,避免补贴比例“一刀切”。
四、我们知道,财政部自2019年起试点实施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并于2020年进一步扩面增品,各试点地区反响很好。本次修订,我们也注意到,《办法》对奖补政策作出了较大优化调整,可否为我们简要解读?
近年来,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较快,在促进农户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广东荔枝、湖南柑橘、湖北小龙虾、宁夏枸杞、内蒙古肉牛、陕西苹果、西藏藏鸡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获得了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本次修订《办法》,着重突出绩效评价导向,对各地分档奖补,并将奖补政策扩大至全国范围实施。修订后,奖补政策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按照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的要求,《办法》明确,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纳入奖补政策范围。二是加权分配奖补资金。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结合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加权分配。其中,上一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权重为80%;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为20%。三是结合绩效评价分档奖补。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权重(20%)下,按照综合绩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各省划分为4档,第一档10个省、第二档10个省、第三档8个省,其余省归为第四档。第一、二、三档分别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奖补资金总额的50%、35%、15%,每一档内各省平均分配;第四档不予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奖补资金。
五、农业保险“防火墙”和“安全网”功能日益凸显,农户也越来越离不开农业保险。近年来,国家农业保险政策频出,财政部本次修订出台《办法》,又是对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磅支持。请问《办法》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办法》修订确实是农业保险行业大事,是个严肃的过程,我们始终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和更强的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归纳来说,《办法》修订主要经过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研究完善、集体决策等四个阶段:一是扎实深入调研。我们在2021年4月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全面梳理相关政策,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深入调查和研究,在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第四季度,我们向部内有关司、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和相关中央部门、中央企业等127个部门、单位、机构或司局征求意见,收到了上百条反馈意见。三是逐条研究完善。反馈意见总体上认可《办法》的框架和内容,认为《办法》全面贯彻了高质量发展要求,很大程度上协调了此前各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对于地方和农户关注的问题和需求也进行了呼应,具有较强的指导性、规范性、操作性。同时,部分反馈意见对补贴比例、资金分配、预算管理、相关概念口径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逐一梳理和分析,并就关键问题与有关方面多次沟通,进一步完善了《办法》。四是集体决策定稿。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在严格履行金融司司长办公会审议、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部领导决策等相关程序后,于12月底印发。
六、我们注意到,《办法》在承保机构管理、完善数据支撑、健全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既具有开拓性,又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际的规定。请问关于《办法》,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本次修订,《办法》还有以下几个需要关注的方面:一是突出资金管理,进一步细化保费补贴工作原则。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整体工作原则下,对于保费补贴工作原则进行具体化。为了进一步体现资金管理特性,突出央地上下联动、部际横向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综合绩效管理要求,形成了“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共6条原则。二是突出降本增效,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20%的“红线”。为贯彻落实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精神,促进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降本增效,《办法》明确要求“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三是突出数据支撑,发挥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财政部依托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通过对接承保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共享保单级数据,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让农业保险数据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不断夯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基础。四是突出呼应民意,进一步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完善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在保障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等风险的基础上,将野生动物毁损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现阶段发展实际,明确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在本村公示,并可适当取酬。
七、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相关保险公司执行《办法》时,应当如何做好政策衔接?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地方和承保机构在执行《办法》时,新旧制度衔接可能涉及以下几方面事项:一是自2022年起,地方财政部门需按照本次修订出台的《办法》要求,结合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体系,对地方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体系予以优化调整,并按优化调整后的补贴比例申请2022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对于2021年及以前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按当期有效的政策办理资金结算等相关事宜。二是为突出绩效导向,做好奖补资金分配工作,自2022年起,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审核结算保费补贴资金时,除了审核对口业务的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情况,还需对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进行审核,并对省级财政部门的综合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复核。三是承保机构在制订保单时,自2022年业务年度起,需按照《办法》对于保费补贴和承担比例的要求,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并做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共享,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为推动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保险公司等有关方面落实《办法》相关要求,我们下一步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培训,促进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掌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要求,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二是密切关注各有关方面执行中的问题,指导各地和承保机构做好保单级数据管理、综合绩效评价、优化保险方案等方面工作,夯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基础;三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发展农业保险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质增效,在保障农户收益、增强农业防灾减损能力、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