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管理 防范风险

日期:2016年03月22日 00:00     来源:    作者:景丹    关注:

2016年1月21日下午,州财政局就贯彻落实《云南省政府关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与风险防范处置责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楚政通〔2016〕1号)精神,组织我州融资性担保经营机构、州县财政监管机构及州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题交流座谈。

会上,各方从不同角度纷纷发言交流,气氛十分热烈。首先,州财政局分管领导甘勇传达了各级政府关于防范处置融资风险的文件精神,详细介绍了全省防范处置融资风险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总体情况及其社会背景,认真地分析了我州地方金融机构防范处置融资风险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及问题。随后,大昌、富达、理事会三家融资性担保经营机构和县(市)级财政监管机构分别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积极发言交流。

会议明确指出:我州地方融资性担保经营机构,为全州经济发展,产业培育、企业成长发挥了“助推器、变压器、稳定器”的积极作用。同时,在资本市场多元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因其市场监管滞后,部分地区因非法集资、融资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潜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日益加剧,防范风险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然十分严峻。会议要求: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一是依法经营,严守红线。各融资担保经营机构要严格按《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2011〕12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融资性担保机构“五不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活动的通知》(云财企〔2014〕67号)等要求依法合法经营,不得越界和越位经营;二是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云财企〔2013〕24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机有关风险的提示函的通知》(云财企〔2014〕268号)等一系列加强风控管理的文件要求,建立了风险预警提示机制、重大风险报告事件清单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重大金融风险管控;三是强化部门协作,监管与服务并重。各县市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积极为净化地方金融经营发展环境做好服务工作,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特别是公安、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四是按省“三个原则”明确落实责任主体。各县(市)在发展地方金融业务中,必须按省要求的“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谁主管,谁试点,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节点职责和责任人。

做好我州地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风险防控工作,是经营机构和州、县监管机构的共同责任和努力的目标。我州融资性担保体行业一定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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