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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4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日期:2024年08月27日 14:49     来源:    作者:    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 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4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2024年第1号

为持续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等规定,现将2024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申报缴纳主体

楚雄州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期限和方式

各用人单位应于202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不得提前或延缓缴纳。

保障金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https://etax.yunnan.chinatax.gov.cn)或所在地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

三、缴纳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之和÷1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和÷1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同时,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各占50%的权重”的规定,根据统计部门数据,2023年度楚雄州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3545.00元,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0054.00元,故保障金申报缴纳的平均工资上限为按年153599.00元,按月12799.92元。

四、优惠政策

1.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2.对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申报在职职工人数。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保障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残疾人联合会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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