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商请下达2020年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函》,现就分配下达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3] 133号)等规定,结合各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2020年任务计划,现下达你县(市)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 。资金使用管理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综[2019] 31号)规定执行。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收入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由县(市)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51301 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三、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租房
筹集项目,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同时,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支出执行率,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出现资金闲置浪费,严禁将资金挪作他用。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 , 各地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
四、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同时,督促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 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预算
明细表
2. 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楚雄州财政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