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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日期:2020年06月11日 16:49     来源:    作者:    关注:

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驻楚各单位,州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云财会〔2020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州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或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含正高)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网络继续教育方式参加继续教育,也可选择《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财规〔20191号)规定的其他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二、会计人员可通过登录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yn.gov.cn/)在线服务—会计管理—继续教育—网络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学习结束后学分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登记,参加网络学习的会计人员无需提交学分证明。

三、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学分由省财政厅自动导入,无需会计人员再提交学分证明材料。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专业科目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学分计量标准参看云财规〔20191号文。

五、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首先登录财政厅网站http://czt.yn.gov.cn/)在线服务—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与变更,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2019年已提交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资料,但未经审核通过的,请尽快完善资料,再次提交审核,直至审核通过为止。

六、开展线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定义详见云财规〔20191),应在培训前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未通过备案审查的,培训学分不予认可。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只收费不培训。

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各单位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附件:1.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2.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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