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财政局(简称“州财政局”)是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州国资委”)牌子。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加强财源建设和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为全州人才工作提供财政政策保障。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职责。编制年度全州和州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州和州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州级预决算公开。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拟订地方财政体制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按照分工负责地方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组织起草政府非税收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地方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提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职责。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职责,提出全州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债务结构调整建议,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七)按照规定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州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八)拟订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审核并汇总编制州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提出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的建议。
(九)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监缴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州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二)开展财经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外国政府的贷(赠)款。
(十三)负责管理会计工作。拟订会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管理代理记账业务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套办法,按照规定管理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州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办法。监缴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按照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州金融改革发展形势研究、重大金融问题调研。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和金融运行情况。提出促进金融业稳定发展与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
(十六)负责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7+4”类等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活动监管;负责按照上级要求拟订相关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配合构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大数据平台,编制监管领域监管数据报表;负责协调推动企业上市、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有关工作,协助开展个案风险处置;负责配合所监管领域信访维稳和风险处置工作。(十七)负责州人民政府与驻楚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开展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协同落实;协调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有关工作;研究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工作;推动地方金融改革,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机制,配合驻楚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驻楚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防控和处置工作;负责配合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做好非金融企业涉及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
(十八)代表楚雄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交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组织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善经营激励和约束机制。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全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按干管权限,对所监管企业干部进行任免。负责所监管企业(含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央企、省企)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县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