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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_人大代表建议案办理工作_楚雄州财政局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04_/2018-1116006
  • 公开目录:人大代表建议案办理工作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_人大代表建议案办理工作_楚雄州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17日
  • 文号:财税
  • 主题词:
陈徐宗代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办法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和研究后,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州重点项目州级前期费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
2016年3月,为加强我州重点建设项目州级前期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下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提高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级前期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征求多方意见后,结合我州实际,州政府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重点建设项目州级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楚政办通〔2016〕33号)文正式下发执行。2017年6月,州政府又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楚雄州重点建设项目州级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楚政办通〔2017〕39号)明确了对有偿使用的前期费建立滚动回收机制。
二、州县前期费的筹集方式
每年年初编制预算时,州县财政会结合当年的财力情况和需求情况给予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全州各类重点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大。仅靠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前期费已经不能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求,因此,州县财政现在还通过融资渠道及向上争取省级债券的方式安排项目前期费。
今年上半年,我们州共下达了两批项目前期费,其中:
1.州发改委通过《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资计划的通知》(楚发改投资〔2017〕214号)下达了全州第一批州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5000万元(属有偿使用),州开投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了项目单位。
2.在以往年度州本级安排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均在4000万元的基础上,报经州政府领导同意,州财政局今年将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提升到5000万元,并已通过《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规划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州级城乡规划补助资金的通知》(楚财建〔2017〕104号)和《楚雄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通知》(楚财建〔2017〕104号)将资金下达给相关项目单位。
通过努力,截止6月底止,全州现在已筹集下达了州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亿元,有力地支持我州重大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三、规范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重点建设项目州级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楚政办通〔2016〕33号)已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规划费、课题费、勘察费、研究试验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费,环保、用地等专题编制费、前期工作的招标代理服务费;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咨询和评估审查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管理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项目前期费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单独建账、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加强前期费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前期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财政财务的管理规定,各部门、各县市、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前期费,不得将项目前期费用于出国考察、购买固定资产、高档消费品和发放礼金、礼品等支出。
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严重问题的单位,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缴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办理类型:A型
联系人及电话:杨 耀 0878-3112710
楚雄州财政局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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