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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6号建议的答复_人大代表建议案办理工作_楚雄州财政局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04_/2018-1116002
  • 公开目录:人大代表建议案办理工作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对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6号建议的答复_人大代表建议案办理工作_楚雄州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15日
  • 文号:财税
  • 主题词:
尤国琴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调整重点项目州县财政配套资金比例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落实上级重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要求,进一步明确州、县市财政责权利关系,完善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配套投入机制,保障和支持全州民生政策支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建设,2013年,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楚雄彝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配套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楚政通〔2013〕6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州、县市财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全力保障全州重点民生政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顺利推进,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随着脱贫攻坚、“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民生政策和重点建设项目不断推进,各级财政配套压力逐年加大,资金缺口问题越来越突出。
一、当前州县财力保障机制和州级财力情况,暂无财力提高州级财政配套比例
我州财政自给率低,近七成的财政预算支出要依靠上级补助实现,各项民生、社会事业、生态保护、交通水利、扶贫攻坚等建设项目亟需建设资金,而地方财政收入仅能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更多的发展所需资金需要靠上级的支持和保障。
(一)州县财力保障机制。近年来,在中央和省的关心支持下,我州已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逐年加大对县市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做到了中央、省、州应承担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均不留缺口,有效地保障了相关政策的落实。 随着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立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大部分省级已直接明确到县,财力 “下沉”至县市,州级财力逐年减少,州级财政调控能力不断下降。
(二)州级财力情况。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州级财政收入保持低速增长将成为新常态,但付息支出、个人及民生支出、扶贫攻坚等重点项目支出呈现快速上升态势,收支矛盾越来越突出,财政平衡压力巨大。
收入方面。州级财力主要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级税收返还、上级财力补助和下级体制上解。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来源于楚雄烟厂、州烟草公司和州级重点工程,增收难度大。上级税收返还也要靠两家烟草企业的上划增值税产生增量才有增加;加之消费税返还政策已进行调整,从2015年起已更改为以2014年基数进行返还,不存在增量。上级财力补助中,基本财力和均衡性转移支付省已全部明确到县;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按省级要求,从2015年起,州级仅可安排使用补助总额的40%部分,其余60%部分必须补助到县。
支出方面。州级除了要保证州本级的工资发放和正常运转外,还要承担州级债务付息、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全州的民生配套、各种项目配套及一些必要支出,州级财政项目支出需求缺口较大。为加快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州委、州政府各项目决定,申报2017年项目支出需求80.7亿元,但仅能安排14.86亿元,仍有65.84亿元无法安排。一是按规定应安排的州级偿债准备本金和到期贷款本金无财力安排;二是州委、州政府已决定的部分支出事项无财力纳入预算安排,按规定就建立的各项专项资金大多数无法全额安排预算。
鉴于以上州县财力保障机制和州级财政状况,已无财力提高州财政配套比例。同时,与周边州市相比,我州州级配套比例已略高于周边州市。例如,大理州不论政策性个人民生项目还是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州级配套比例仅为20%。
二、下步工作计划
(一) 加快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要根据州以下财政事权划分、财政体制改革及县、市人民政府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州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二)加大向上资金争取,减少州县配套比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316号)中明确的地方配套资金政策:“为缓解地方配套资金困难,继续适当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减轻一些公益、民生项目的基层配套负担。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2010年,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文件规定,财力困难或不能自给的民族地区,减免地方配套部分。因此,今后我州建设项目应积极争取省级以上资金支持,争取州县不配套或少配套。
(三)严格项目申报审查。按照《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要求:“对于需要地方财政性配套资金的项目,一般在申报环节应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承诺意向。发改委加强审查,对配套项目资金明显超出地方财政能力的项目不予审批”。建议相关部门在上报需州、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时,首先送州、县财政征求意见,再报州、县人民政府审定,以避免无财力配套保障导致项目难以实施。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办理类型:A型
联系人及电话:杨 耀 0878-311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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