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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州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国有企业信息公开_楚雄州财政局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04_/2018-1115005
  • 公开目录: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楚雄州州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国有企业信息公开_楚雄州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04日
  • 文号:财税
  • 主题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监管州属国有企业的通知》和《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州属企业包括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 对州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划分为:
(一)州管干部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州委组织部管理,州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监管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二)州国资委直接监管和授权监管企业的州管干部以外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州国资委管理;
(三)州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的州管干部以外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委托监管部门管理,报州国资委备案;
(四)州属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权代表,由股东方依照本规定推荐、委派和管理。
第四条 州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州管干部以外的下列的人员:
州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里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 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经历;
(二)提拔担任州属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级副职和下一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级正职和下一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还应当具有与职位相对应的专业职称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选拔州属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当逐步加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
第十条 任用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二)对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州国资委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十一条 规范州属企业领导人选提名工作,实行署名提名、公开提名、责任提名。董事、监事、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一般由州国资委或授权、委托监管部门提名;总经理一般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党委班子成员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组织提名。
第十二条 州国资委或授权、委托监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州属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三条 州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讨论决定;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四条 州属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五条 州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民主测评;
(五)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九)讨论决定;
(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民主测评也可以在测试之前进行。对民主测评得分过低的人员,应当取消其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
第十六条 在州属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为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选拔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要在一定范围内预告,要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考察对象应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八条 通过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州属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选拔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企业监事会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担任州属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州属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州属企业领导人员与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上级组织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二十二条 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管理权限向州国资委、委托或授权监管部门任前备案。未经同意,州属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
第四章 任期交流
第二十三条 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任期。党委每届任期五年,总支、支部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州属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职位任期达三届的,必须予以岗位交流;平时根据考察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可有选择地对未满任期人员进行交流。
第五章 免职辞职
第二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限或者退休年龄的;
(二)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四)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履职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第六章 考核激励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州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坚持科学有效的考核方法:
(一)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事项的考核,强化日常的跟踪考核,及时、动态地掌握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工作业绩情况。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州国资委须与州属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年度及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坚持用企业经济运行质量指标评价企业领导班子的经营实绩,对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其不同岗位特点,确定不同指标进行定量考核。
(三)强化审计在考核中的作用,按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年度、届满、离任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州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及时予以表彰奖励。营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第三十一条 党政干部在州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必须经过州委、州政府或州国资委批准,但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奖励制度,根据责任目标,经州国资委考核后,按考核办法的要求对班子成员进行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州属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按管理权限向州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州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州属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职工代表对州属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涉及改制、重组、破产、关闭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加强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出国(境)审批、备案及其他具体管理事项按州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实行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公务回避。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在执行有关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应当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三十九条 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州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信、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应当明确标准,制定预算方案报州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年终将执行情况报上述机构,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涉及州委管理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立州属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州属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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