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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校代收费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5-0605001
  • 公开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校代收费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05日
  • 文号:云财非税〔2025〕1号
  • 主题词:

省级直管各公办中小学校,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公办中小学校代收费财政票据使用行为,促进公办中小学校加强代收费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非税〔2023〕26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4〕1048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代收费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公办中小学校按云发改价格〔2024〕1048号文附件所列代收费项目代有关单位收取伙食费、校服费、春秋游费、教材费、教辅资料费、课后服务费、研学旅行费和体检费时,可以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按要求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公办中小学校发生代收费行为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电子票据时,一级开票项目应在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中的开票模块选择“代收款”,并根据代收费具体情况,在二级开票项目中据实填开“代收伙食费”“代收校服费”“代收春游费”“代收秋游费”“代收教材费”“代收教辅资料费”“代收课后服务费”“代收研学旅行费”和“代收体检费”。

三、其他事项

(一)坚持一人一票原则。公办中小学校应按照一人一票原则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按班级或年级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代收费不得有结余。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收的上述费用必须全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有关单位,不得有结余。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政府非税收入。

(四)代收费退费应冲红作废。代收费发生退费时,应将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票据冲红作废,并重新据实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情况的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财综〔2023〕50号文、云财非税〔2023〕26号文和本通知规定的情况,应要求存在问题的公办中小学校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发放财政票据。

公办幼儿园、民办非营利性中小学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可参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公办中小学校代收费财政票据使用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