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及制定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以下简称《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原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楚政规[2021]3号))经3年多的施行,需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益,为此,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有十章53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处置管理;资产评估、清查和纠纷调处;收益管理;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是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原则等内容;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共5条,主要明确政府、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的各自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共6条,主要明确资产配置的内容及规范;第四章“资产使用”。共8条,主要明确规范资产使用的环节管理;第五章“处置管理”。共6条,主要明确规范资产处置管理的要求及审批权限;第六章“收益管理”。共4条,主要是对资产管理收益环节进行明确规范;第七章“资产评估、清查和纠纷调处”。共6条,主要是对管理资产涉及评估、清查和产权纠纷时提出原则性要求;第八章“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共4条,主要是对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明确规范要求;第九章“监督管理”。共4条,主要明确规范各级、各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共4条,是明确县市级以下管理办法制定权、实施启动时间及废止老办法等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四)(五)为“(三)资产原值大于200万元,但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由财政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四)资产原值大于1000万元,但在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由财政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五)资产原值大于5000万元的,由财政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再报同级党委同意。”修订为:“(三)资产原值大于200万元,但在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元)的,由财政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四)资产原值大于2000万元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三、施行时间
修订的《管理办法》颁布日期为2025年2月10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楚政规〔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