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资金审批。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及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22〕66号)文件执行(新修订管理办法已审批通过,待印发后按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通知或文件后,需在15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州财政局,州级财政局在30日内下达到各县市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级未明确资金分配方案的,需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50万元及以下(含50万元)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分配方案后报财政局审核行文下达;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州财政局联文下达或州财政局行文下达;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州长审核及分管财政的副州长审批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州财政局联文下达或州财政局行文下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州财政局征求意见后,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明确补贴标准。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补贴金额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加强使用监管。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严格资金支出范围和流程,强化内控监督,严把审批环节,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又好又快,充分释放资金使用促进就业稳定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应按规定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确保符合条件补贴对象“应享尽享”;对违规挪用、侵占就业资金情况严重、影响较大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对拖延瞒报、阻拦报告的事例,将进行通报。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