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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政协第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12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2-1008015
  • 公开目录: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对州政协第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12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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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吴学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的重要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楚雄州资源优势,加快“三农”经济发展和产业脱贫攻坚步伐。充分依托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着力破解我州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突出存在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7年楚雄州人民政府印发《楚雄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试行)》(楚政通〔2017〕92号),方案从指导思想、基本模式、扶持范围、扶持政策、借款主体条件、反担保要求、业务流程、风险处置等方面解读了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政策,其中扶持范围有:对全州及县市“三农”经济发展、产业脱贫攻坚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州级以上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州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和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县市认定成长性较好的县级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化种养大户。扶持政策部分包括如下内容:

(一)放款合作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贷款期限为1-3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款主体根据自身实际与银行协商确定。

(二)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向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取的担保费,每年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2.5%。州级财政每年从农业、林业产业扶持资金中给予借款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金额1.5%的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由州级财政下达各县市,再由各县市兑付给借款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各县市通过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转变财政对农业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调整提高已经设立的各类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效率等方式,逐步按照本县市该项业务担保贷款金额的10%建立“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2018年3月底前,各县市首次认缴的“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不少于200万元,州级财政从农业、林业产业扶持资金中,一次性安排补助各县市每县50万元用于增加风险补偿准备金。县市认缴资金到位后,州级财政补助资金才予拨付兑现。以后年度各县市根据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本县市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情况,逐年追加风险补偿准备金。

(四)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各县市“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的10倍范围内,积极为各县市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一年之内,各县市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违约金额,超过本县市此项业务担保贷款余额20%时,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可暂停开展该县市的此项业务。

(五)各县市“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交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开设专用账户单独核算和管理,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风险补偿准备金本金所有权属各县市,风险补偿准备金的收益作为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工作经费补助。

(六)贷款发生风险,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荐县市、放款银行,按照7:2:1的比例分担风险。即:贷款发生风险后,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负责代偿本息的10%。县市风险补偿准备金发生补偿后,余额不足本县市此项贷款余额10%或不够代偿时,须及时补足。

(七)各县市原则上每季度向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推荐一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批推荐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少于3户,单户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的贷款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如果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提供70%以上的实质性反担保物和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最高可达1500万元。

(八)放款银行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和扶贫再贷款政策,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州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银行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全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九)今后上级财政下达我州各级财政的农业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资金须用于支持开展该业务。

(十)州内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云南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直接贷款担保支持的,同等享受州级财政担保费补贴政策。

(十一)我州将把“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试点作为金融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县市、各驻楚银行和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考核。

方案还明确了楚雄州及各县市与云南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可参照执行。

2020年,为有效破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切实防范化解实体经济融资风险,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切实破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20〕6号),意见基于楚政通〔2017〕92号文件,并作了补充完善和拓展,从加快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持续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机构、推进“银担”合作、建立政策性担保贷款审批机制、降低担保费率、严控贷款利率、实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建立风险准备金机制等方面,对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切实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了详细安排和指导。

其中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部分明确:对于政策性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放款银行、推荐县市和州级按照“5:2:2:1”比例分担风险,即政策性担保贷款发生风险,由担保机构、贷款银行、推荐县市和州级分别承担50%、20%、20%和10%的代偿责任。推荐县市和州级的风险责任,通过从风险补偿准备金中给予担保机构代偿补偿方式承担;建立风险准备金机制部分明确:各县市需按照不少于本县市上年末政策性担保贷款余额的10%建立政策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首期不少于200万元),州级需按照不少于全州上年末政策性担保贷款余额的3%建立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首期不少于500万元)。

除此之外,州委、州人民政府还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政策举措,州财政局、州金融办积极发挥职能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机构出台了相应配套的金融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为我州实体经济和农业产业发展奠基坚实基础。

二、提案答复意见

根据上述文件政策及要求,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及时指导督促10县市和楚雄开发区出资2050万元,州财政配套500万元,共计投入2550万元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并指导督促州融资担保公司开设专户、制定风险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同时,协同推进州融资担保公司与州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推动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认真落实融资担保政策。同时,州财政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金额的1.5%每年预算安排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

2022年8月,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银保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全力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进一步阐述了农业融资担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性定位,明确了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提出要创新银担合作,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要加强省农担公司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运营水平。其中明确2022年6月1日起,对已构建30%政担风险分担机制的县(市、区)实行担保费“零费率”政策,不再对贷款主体收取担保费;2022年6月1日以后建立30%政担风险分担机制的县(市、区),从风险分担资金落实之日起实行担保费“零费率”,贷款主体按实际经营地判定。对未建立30%政担风险分担机制的县(市、区),政策性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0.8%/年,其中,种子、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抗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0.5%/年。省级财政通过省级年初预算对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未收取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同时,明确要尽快推动建立省农担公司(50%)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30%)、银行(20%)共同参与的“532”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省农担公司楚雄办事处已提交相关资料,正在走审批流程,待审批流程完成,将按照省、州文件要求,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建立风险分担机制,落实相关政策,助推我州农业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

综上所述,吴委员对本提案的四点实施建议已落实或正在推动落实,预计年内能完成。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办理类型:A型  联系人及电话:张雪峰  0878-3131273        

楚雄州财政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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