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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条文系列宣讲丨(九)预算调剂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2-0930021
  • 公开目录:目录已删除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条文系列宣讲丨(九)预算调剂
  •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30日
  • 文号:
  • 主题词:

预算调剂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条文释义

  本条主要是对预算结构性变更的规范。强调“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以督促财政部门及预算主管部门建立预算调整、调剂规章制度,规范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应严格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七条的调整规定和第七十二条的调剂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预算调整,则主要针对预算总支出的变化,除调减重点支出情形外,不包括预算支出结构性变更。


以案释法

  某年,省级某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未经报批,自行将原3个项目财政预算资金2441.28万元,调整用于其他6个项目。经审计查出问题后,认定该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的规定。


案例启示

  为充分发挥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在预算执行中适当进行预算结构性调整是必要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强化预算约束力,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按照已批复预算使用财政资金,确需进行结构调整的,应认真履行报批手续,避免自行调整预算资金科目、级次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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