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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条文系列宣讲丨(八)加强预算执行监管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2-0928001
  • 公开目录:目录已删除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条文系列宣讲丨(八)加强预算执行监管
  •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8日
  • 文号:
  • 主题词:


加强预算执行监管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条文释义

  与原预算法相比,本条第二款新增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赋予了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权限,即各部门、各单位可以在符合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强调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结果负责,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了预算执行,完善了预算执行活动中的权责体系,有利于增强预算的严肃性。

以案释法


  2019年,某事业单位未完成财政资金支付进度考核目标任务,在仅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完工的情况下,按100%的合同金额,将7个项目的合同款合计718.54万元一次性从零余额账户分别支付给4家公司;同时,以项目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实施保证金方式从上述4家公司收回资金合计426.49万元,转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该事业单位没有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三条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案例启示

  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对自己执行结果负责,强化预算执行中的监管。为明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职能职责,《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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