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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条文系列宣讲丨(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2-092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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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条文系列宣讲丨(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 文号:
  • 主题词: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范围、方式、用途进行了限制;同时对政府债务的管理和监督,以及风险控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

  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此外,举借的政府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以案释法

  某市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585.34万元用于发放人员工资、运行经费、偿还利息等,而不是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的规定。


案例启示

  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予以细化和明确,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地方政府在使用举借债务筹集到的资金时,需要注意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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