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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条文系列宣讲丨(五)深化预算绩效管理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2-0923007
  • 公开目录:目录已删除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条文系列宣讲丨(五)深化预算绩效管理
  •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 文号:
  • 主题词:


深化预算绩效管理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编制各级预算和部门预算的主要依据。除强调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外,将预算绩效管理观念正式引入预算管理法律条款。强调将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收支预测一起作为各级预算编制的依据之一。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2019年以来,云南省财政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把审核合格线从“60分”逐年提升至“75分”,“审核得分不合格的项目进不了财政项目库”的要求从“不知道”到广泛熟知。在核减预算29.29亿元“罚劣”的同时树立典型,对17个审核优秀的部门新增机动金“奖优”。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对预算绩效管理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构建了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建立了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全过程的绩效管理链条,有利于进一步节约支出,使财政资源的配置更加突出重点、提质增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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