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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条文系列宣讲丨(四)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2-0923006
  • 公开目录:目录已删除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条文系列宣讲丨(四)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 文号:
  • 主题词:


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条文释义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增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主要目标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即,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护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


以案释法

  某州本级自2016年至2019年连续违规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平衡预算。经审计查出问题后,认定违反《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相关规定。


案例启示

  新预算法规范了转移支付制度,明确财政转移支付要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上述案例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平衡预算,明显违背了预算法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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