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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条文系列宣讲丨(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2-0923003
  • 公开目录:目录已删除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条文系列宣讲丨(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 文号:
  • 主题词: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条文释义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收入,还包括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等;支出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对预算收入编制进一步细化规定。


以案释法

  某年,省级某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未将取得的事业收入1379.52万元编报预算。经审计查出问题后,认定该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的规定。


案例启示

  为顺应现代社会关于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新预算法在修改过程中删除了原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正式取消。


  各级主管部门要强化预算统筹能力,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全口径编制收支预算,如实填报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各项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各级财政要加强对部门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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