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保险加快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财政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该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实施细则。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银保监局,充分沟通协商,广泛听取意见,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稳定器”作用,全面增强我省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九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补贴条件、范围与标准,保险责任、金额与费率,预算编制、执行与结算,资金请拨、审核与拨付,绩效管理,保障措施,监督检查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制定依据、相关定义和工作原则。在农业保险工作原则基础上,增加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6条保费补贴工作原则。明确各级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补贴条件、范围与标准”共5条。明确对主要大宗农产品保险不同险种和区域的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提高省级财政对三大主粮保险的补贴比例,要求州(市)财政加权平均补贴比例不得小于县级,加大对脱贫地区及脱贫户的支持力度。通过以奖代补政策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给予支持,结合上一年度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加权分配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
第三章“保险责任、金额与费率”共5条。明确补贴险种主要应涵盖的保险责任,新增野生动物毁损风险并明确农业保险与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顺序和方式。保险金额覆盖成本根据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统计数据,按照相关标准科学合理测定。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逐步建立费率调整机制,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第四章“预算编制、执行与结算”共12条。明确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州(市)、省直管县预算编报、执行和结算的具体时点及相关要求。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严禁资金滞留、挤占、截留、挪用。
第五章“资金请拨、审核与拨付”共5条。明确各地承保机构应当在出具保单后一个季度内将保费补贴资金请拨材料提交审核。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在一个季度内完成请拨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并逐级上报季度报表。相关材料和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10年,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六章“绩效管理”共8条。明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运行监控各个环节的时点及要求,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七章“保障措施”共11条。明确承保机构遴选管理、组织投保模式和承保理赔流程。承保机构与协保员、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承保机构应当共享数据信息、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各级有关部门因地制宜组织农户投保,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事宜。
第八章“监督检查”共6条。明确对骗取保费补贴,以及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和全面检查机制,省级相关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共3条。《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5日施行,实施期为5年。要求各州(市)、省直管县和承保机构制定完善相关办法,享有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明确废止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