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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2-0823004
  • 公开目录:目录已删除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云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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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有关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修订了《云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有关政策要求,为确保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开展,进一步规范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结合最新的制度规定,在充分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建议和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专家论证工作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是在原《云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库〔2017〕27号)的基础上,结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办库〔2018〕77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对我省国库现金管理工作作出的更精细化的规定,全文共五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工具、工作原则和组织实施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公开、公平、公正和协调性原则,通过商业银行存款实现国库间歇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共8条。包括参与方范围和条件、组织方职责、存款利率计价方式和银行存款限定比例等。明确了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参与方为信誉良好、财务稳健、内控机制健全的商业银行,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当前存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存款总额的1/4。单一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地方财政国库定期存款余额的20%。

第三章“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共16条。包括质押要求、各银行相关资料报送要求、利息管理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禁止行为等。商业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开展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得指定质押品,不得将国库现金管理与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提供融资等挂钩。不得将国库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共7条。包括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存款银行在国库现金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取消存款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资质的主要情况。

第五章“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涉及的账务处理操作规定、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有效期。《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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