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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1-1210004
  • 公开目录:人大代表建议案办理工作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对州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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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尊敬的尤国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健康体检经费的建议》已交我局和州教育体育局共同研究办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越来越高。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广大教职工的身心健康问题,将教师的休息权、休假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保障,切实维护广大教师的正当权益。

  在收到您在本次建议中所提事项后,我局高度重视,主动与州教体局、州总工会对接联系,经过协商现回复如下:

  一、中央、省政策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六章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第八章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第五部分第25项:“提升教师社会地位。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克服职业倦怠,激发工作热情。”

  (四)《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方案》第50项:“关心教师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每年安排教师体检1次。做好教师后勤服务,建立教师活动室,丰富教师精神文化生活,减缓教师工作压力。”

  二、现行管理规定

  (一)《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工发〔2018〕44 号)文件规定,工会经费支出范围中没有体检费支出项。

  (二)《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教育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楚财教〔2017〕326号)、《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教育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楚财教〔2018〕2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文件规定,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福利。

  同时,经再次向省总工会、省教育厅咨询核实,明确回复不在工会经费中、不在公用经费中开支。

  三、办理建议

  (一)鉴于当前体检经费不符合经费管理要求,下步工作中财政、教育部门将积极向省级反映,争取修订管理办法,同时对标准予以明确,便于州县市执行落实。

  (二)按照现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建议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体检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我们相信,随着各级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加大,教育政策的不断完善,经费管理会逐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保障会越来越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办理类型:A型 联系人及电话:梁 勇 0878—3139844

楚雄州财政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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