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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55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1-1210003
  • 公开目录:人大代表建议案办理工作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对州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55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 文号:
  • 主题词:

苏绍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集中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以来中央、省自上而下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制定印发了相关的改革方案政策文件。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8〕27号),我州于2019年4月25日制定出台了《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办发〔2019〕13号),对国家和省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方案的适用范围、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和赔偿启动条件、鉴定评估、磋商、诉讼、执行及监督等具体内容。

  总体来说,该项制度改革起步较晚,省级层面出台实施方案以后尚未制定相关的政策办法,各项工作还处于探索实践阶段。我州州级层面虽及时相应的出台了实施方案,但更多的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制定的政策方案,具体工作推进缓慢,工作开展难度比较大,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自2020年以来,主要是根据上级规定每个州市每年必须开展2件生态环境损害案例实践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工作。2020年聘请第三方开展了2件损害赔偿案例,具体为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和楚雄市陡石崖石场案例;2021年拟开展3件,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梳理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案例,将适时启动案例实践。从以上情况看,我州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受理范围的案件量少体小,大部分县市未实际接触到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缺乏相关工作实践经验。

  我州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能力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目前还没有获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损害赔偿启动、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以及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均需依托省上或外州市具有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工作开展难度比较大。为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州级财政2020年预算安排资金30万元,2021年预算安排资金50万元,专项用于委托具备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费用。

  您提出的三个方面的建议,我们作了认真的研究。目前我州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机制建设、政策制度还未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还未完善,各方面的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据了解掌握的情况,我省省级层面还未设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就现有省州出台的改革方案,以及基金建立管理的一系列复杂问题,故我州目前还暂不具备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的条件。关于建立基金管理、及引入第三方机构等问题,将根据今后基金建立情况适时研究。在下步的工作中,我们将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对接汇报,了解掌握有关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建设管理方面的最新情况,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我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管理等相关工作。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办理类型:C型 联系人及电话:金绍昌 0878-3123314

楚雄州财政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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