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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2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1-1210001
  • 公开目录:人大代表建议案办理工作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对州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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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储宗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经费保障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平安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法治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此后,楚雄两级法院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为指导,积极探索和创新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模式,学习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建立“法院引领、多方参与、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多渠道对接、多角度延伸、常态化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格局。实践证明,推进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对建设平安法治楚雄,更好地服务跨越式发展大局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近年来,面对案多人少的难题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楚雄州两级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制,推动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一是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让大量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二是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多方力量一体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目前,人民法院与司法、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保险行业、消费者协会、工商联等行业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和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已经建立,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为群众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方式。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逐步构建起“诉源治理”、“诉非衔接”、“分调裁审”三个强力支点,形成从风险源头预防到矛盾纠纷前端解决,再到诉讼终局裁判的分层递进、繁简分流、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机制。

  人大代表建议中提到的诉调对接是指人民法院对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于立案前或立案后委派、委托给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经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且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其法律效力;未达成协议的,依法进入诉讼的工作程序。包括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

  诉前调解包括:(一)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即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的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及时立案进行审理,实现大量简单案件在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快速解决。(二)律师调解。全州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律师工作室,由律师每天轮流值班,及时、无偿地提供咨询、调解、信访化解等服务,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优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公证调解。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引入公证员,建立公证调解员名册,驻院开展诉前委派调解工作。(四)在线调解。依托省政法委“云南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最大限度地便利当事人,从源头上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

  诉中调解包括:(一)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对已经人民法院立案登记的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审判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向委托的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申请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及时恢复审理。(二)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人民法院在诉调对接中心配备专职调解人员,由员额法官或法官助理担任,负责简单个案调解及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特邀调解等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工作。

  截止至2021年6月初,楚雄辖区11个法院,共聘请特邀调解组织82个、特邀调解员631人。诉前调解案件1934件,调解成功1128件;委托调解3688件,调解成功2157件。

  二、经费保障情况

  (一)法院经费保障情况

  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继首批12家试点单位经费纳入省级统管后,余下的278家省以下法检两院作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经费全面上划省财政统一管理、统一保障。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法院检察院经费省级统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云财政法〔2016〕176号)精神,全省已于2017年完成核定省对下法检两院划转省级经费基数事项,从2017年起每年固定向省级财政上划基数,法院、检察院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同时经费全部由省级财政给予保障。地方财政仅保障离退休人员经费和部分聘用制人员经费(书记员)。

  (二)基层治保调解经费保障情况

  基层治保调解工作,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且地域性强,属于地方财政事权范围,由县级财政视财力情况进行保障。为引导并支持县(市)积极开展基层治保调解工作,州本级从2007年开始一直补助县市基层治保调解工作经费,用于统筹解决各县市乡镇、自然村社会治安网格管理员、治保员、人民调解员、群防群治岗位待遇报酬补助。2017年安排100万元,2018年安排100万元,2019年安排100万元,2020年纳入州对下转移支付给予补助。目前各县市基层临聘人员较多,同时保障标准不一,甚至标准较低。县(市)级财政保障压力巨大,临聘人员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基本无财力增加临聘人员经费。

  三、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一)法院将特邀调解员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进行申报。从2019年开始,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报财政预算经费相关要求,特邀调解员经费纳入省级财政保障。楚雄州11个法院根据各自开展特邀调解工作的情况,申报了省级财政预算,但部分法院没有申报特邀调解员经费,仍从办公经费中开支。法院和财政部门将加大单位编制部门预算业务培训力度,督促部门将特邀调解员经费作为项目经费,进行年度预算申报,争取省级财政保障。

  (二)法院和财政将向上级争取项目经费的支持与配套制度的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给予物资或荣誉奖励。补贴经费应当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但目前全州法院的特邀调解员经费存在补贴标准不统一、补贴项目不统一等情况。法院和财政将立足部门职责,主动积极将困难和问题向上级部门反映和争取,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一明确特邀调解员补贴发放标准,使政策落实更具有可操作性。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办理类型:A型 联系人及电话:成 珺 0878-3122756

楚雄州财政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