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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0-0714008
  • 公开目录:费(金)优惠政策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14日
  • 文号:
  • 主题词: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电网公司,各州、市财政局,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你们,并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971日至20241231日,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自201971日起,云南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1.125/千瓦时。

    三、自201911日起,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教育投资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比例为30%




附件: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