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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支持新冠肺炎防控防治财政政策解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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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云南支持新冠肺炎防控防治财政政策解答(四)
  •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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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费的政策是什么?

答: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发展,在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经扣减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应支付待遇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却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应针对本统筹区各参保企业经营情况,分类指导减征方案和医保基金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和医保基金可持续。

1)减半征收期限。自2020年2月起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区确定。实施减征只能是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2)减半征收费用核定及退费。减半征收标准按照职工医保单位应缴部分总额的一半核定,对核定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缴。2020年2月已征缴职工医保费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按程序依职权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

3)参保人当期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保费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保持不变。

2.疫情防控防治一线医务人员可享受什么补贴?

答:为进一步关爱关爱一线医护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可享受以下补贴:

   1)临时性工作补贴

一是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是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是我省援助湖北医疗队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按相应标准提高一倍,所需经费按国家规定渠道解决。

2)增加绩效工资

核增医疗卫生给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我省援助湖北医疗队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3)卫生防疫津贴

扩大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一线医务人员,待国家出台防疫津贴相关政策后,按现行保障方式和经费渠道贯彻落实。

(4)一次性慰问金

各级财政对一线医务人员及我省援助湖北医疗队员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其中我省援助湖北医疗队员慰问金由省级财政保障。

3.为支持中央和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促进个人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近期出台了哪些财政金融政策?

答:一是对列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50%;对列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按不高于5%(含)的利率贴息二是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安排专项融资担保额度,对列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三是设立省级疫情防控物资保供资金池,对列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续贷提供20个工作日短期周转资金。四是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免除反担保措施,保费减按0.5%收取;对因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无法按期还款的在保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续保续贷工作,并减免部分保费。五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感染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各级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4.为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财政出台了什么政策?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支持农业恢复生产,结合云南实际,出台了八项举措,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1)加大资金倾斜支持。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分配中,向疫情防控任务较重地区倾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恢复农业生产。

2)加快资金拨付。加快中央农业生产救灾、省级农业发展资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省级补助等资金的拨付,支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和畜禽产业发展,支持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开展春耕备耕,确保农业生产不误农时。2020年,已下达中央农业方面资金84.09亿元,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动物防疫等,目前正在办理下达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1.09亿元,省级动物防疫资金0.48亿元,加大农业生产恢复支持力度。

3)实施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对列入国家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的新增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省级财政按剩余50%利率给予贴息。对列入省级相关部门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名单的,对其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增用于疫情防控保障,且享受银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的流动性资金贷款,由省级财政按不高于5%(包括5%)利率给予贴息。银行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切实降低重点物资保障企业融资成本。

4)减免农业信贷担保相关费用。对实行名单制管理的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恢复生产,免除反担保措施,担保费率降低50%;对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展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应延长其担保期限;对因疫情影响确实无还款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向银行金融机构履行代偿义务。

5)支持农产品冷藏保鲜。重点完善田间地头冷藏保鲜设施,支持配备农产品分拣分级、预冷包装、烘干脱水等商品化设施设备,从源头上解决冷链物流“最先一公里”问题,不断增强农产品生产供给的弹性和抗风险能力。

6)抓好生猪稳产保供。落实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临时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生产流动性资金和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按不高于2%的比例给予财政贴息,缓解养殖企业流动和建设资金压力;落实生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额保费补贴,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风险抵御能力;支持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央和省级负担90%的强制扑杀补助。

7)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力度。着力支持做好春耕生产,对受疫情影响的蔬菜、种禽等农业产业,对生产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改善安全防护措施,加快恢复生产,保证市场供应。

8)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强化资金拨付管理,及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其资金压力,弥补因灾损失,严禁挤占、挪用、滞留资金。

5.疫情防控期间,财政是如何做好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工作的?

答:1加快专项资金拨付。中央和省级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拨付,非涉密涉企专项资金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督促各地项目尽快落地开工建设,形成发展实物量,确保资金尽早发挥效益

2)加大外贸企业保费补贴力度。对年初到疫情结束期间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比例由80%提高到100%,对进口医疗物资预付款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补助

3)对外派人员给予全额保费补贴。对疫情期间企业外派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新型冠状病毒专项险给予全额补贴,帮助走出去企业稳妥推进在境外重大项目复工复产。

4)支持外资外贷项目开工建设。健全外资重点项目专班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突出问题和困难。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在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及时兑现2019年外商投资鼓励,支持外来企业扩大投资。

6.财政部门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方面采取了哪些支持措施?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为支持我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建设,按照每个监测站5万元的补助标准,一是支持全省82个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设备购置,以及采样、送检和检测。二是支持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走私,取缔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严密监测野生动物死亡情况,从源头上阻断人与野生动物间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三是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各监测站每天需完成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报送不少于30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成灾率控制在1‰以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人员疫病感染力控制在1%以内,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80%的项目绩效目标。

7.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财物,财政对捐赠收据有哪些要求?

答: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财物,接收捐赠的单位必须提供《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开具时必须要素齐全,捐赠人要求匿名的,在捐赠者栏目填开“匿名”。

如受赠单位不提供《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捐赠单位可以向属地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机构举报,也可向云南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举报。(举报电话:0871-63956198)

8.受疫情影响,今年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有特殊政策?

答: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便于征收机关辨别单位性质,建议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别申报。

9.财政在充分运用PPP模式做好应急保障服务、促进经济平稳向好发展上有什么具体做法?

答:有效发挥PPP项目补短板、稳投资和逆周期调节作用,通过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缩短项目落地开工建设周期,加大优化公共服务供给。重点保障医疗、养老、教育、生态环保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基础保障性强、外溢性好、社会资本参与性高的项目优先入库。对疫情防控急需项目,按照即报即审、合规即发的原则,全力做好应急保障服务工作。

10.如何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

答:(1)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防控工作需要紧急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简化疫情防控资产审批程序。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的,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待疫情结束后按职能报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疫情结束后,需处置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办理。

2)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的内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特别是加强对新增疫情防控资产配置环节的监管。明确责任人,定期做好资产清查盘点,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的监督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切实压实疫情防控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服从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协同做好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严禁“搭便车”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避免资产重复配置、损失浪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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