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楚雄州财政局、国资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楚雄州财政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受理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局办公室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投诉的受理、转办等事项。投诉电话为:3122938。
第三条 投诉受理要坚持便民、高效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受理和办理每一项投诉。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楚雄州财政局、国资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来信和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提倡署实名投诉: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一次告知当事人而未告知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履行职责的;
(四)因不规范运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投诉受理机构对有关投诉要按照受理—登记—办理—反馈(匿名投诉除外)—归档等程序进行处理,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由承办人认真填写《楚雄州财政局 国资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投诉登记表》,准确记录投诉人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提出办理建议,报有关领导阅批。
(二)根据领导批示,依照职责权限,实施分类办理。分类办理的形式主要分为自办、转办、联办三种。自办:对受理的投诉件,承办人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应当场办理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投诉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投诉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办:投诉件涉及的内容属相关业务科室办理的,转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对转办投诉,承办科室应在接到转办件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重大复杂投诉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联办:对重大复杂投诉,需要相关科室联合办理或其他单位协助办理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相关人员办理,承办科室和部门应在接到转办件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署名投诉或有联系方式的投诉,须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
(三)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局机关各科室对投诉受理机构的调查处理要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对投诉受理机构作出的纠正问题、改进工作的决定或建议应及时予以落实。干扰、阻碍投诉受理工作,拒不执行投诉受理机构的决定、建议或者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楚雄州财政局国资委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楚雄州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