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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财政局窗口服务指南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19-0927014
  •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财政局窗口服务指南
  • 发文日期: 201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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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财政局窗口服务指南

   一、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一)审批依据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楚政办发〔2001〕10号)。
  (二)审批对象
  楚雄州州级国家行政机关、政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登记和备案制度。
 (三)申请条件
  1、基本账户的设立:新成立且财务单设(单位应设置会计、出纳岗位,且会计、出纳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开设一个基本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立:具有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州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且符合财政国库改革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设账户申请;
  2、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3、州编制委员会批复新成立单位、分设单位的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4、申请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持有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符合开户的相关文件资料。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当场审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凭《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和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回执》送州财政局登记备案。
   2、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原有银行账户撤销的,需及时将银行盖章确认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上报州财政局登记备案。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核发放行政许可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51号)。
  (二)审批对象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4、无做假账、毁匿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等劣迹行为者。
  (三)许可条件
   通过参加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各考试科目须一次性通过,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或考试合格标准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1份;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版1份(尺寸114x156,大小30KB以内);
   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当场审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2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登记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51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财会〔2007〕22号)。
  (二)办理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办理条件: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须参加当期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继续教育结束后须及时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更新登记。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1.现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接受继续教育考试、考核合格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登记
   依据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予以当场办理,若当场不能办理或无法即时办理完毕,需说明情况并告知申请人。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换发、调转、变更登记及遗失、毁损补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51号)。
   (二)办理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办理条件
   持证人员须按期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登记,方可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换发、调转、变更登记及遗失、毁损补办:
   换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办理换证手续。
   调入: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入的会计从业人员,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调出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管理机构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在调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调入地办理调入相关手续。
   调出: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出的会计从业人员,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经审核签章后调出。持证人员应在调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相关手续。
  变更:持证人员因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受到表彰奖励或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信息变更。
  遗失、毁损补办: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先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再到州(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遗失后,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毁损,持毁损证书原件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换证: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近期小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1张及照片电子版1份(尺寸114x156,大小30KB以内);4、《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1份;5、参加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换证当期已进行过继续教育登记的除外)。
  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换发新证,2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调转: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2、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依据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予以当场办理,若当场无法办理完毕,需说明情况并告知申请人。
  变更:应当提交与变更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依据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予以当场办理,若当场无法办理完毕,需说明情况并告知申请人。
   遗失、毁损补办:持遗失登报的报纸,毁损证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小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1张,并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依据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补发新证书,2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以上行政审批(许可)等限时办结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服务对象对州财政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服务不满意的,有权向楚雄州财政局投诉。
  服务窗口电话:0878—6160850
  投诉举报电话:0878—3122637(州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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