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财政厅网站
各州、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市、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后,以前欠缴或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地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9〕75号)的规定,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
二、按照云财综〔2009〕7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2022年3月31日后不再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退业务;之前清退所需资金,由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和支付。
三、各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精神,依据《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进一步深入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