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过=国办法[2015]4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15]76号)精神和要求,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开展PPP模式相关工作的奖补资金,原则上在每年年初预算额度内据实列支。奖补资金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补助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包括项目咨询、物有所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同文本拟定、法律财务顾问、资产效益评估、运营补贴、建设融资费用补助、绩效评价、检查验收等。
第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政府引导、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PPP项目开展情况,给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各级财政部门奖励和补助。
第四条 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据实申请、严格审核、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科学分配、规范使用和管理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