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救助的应急性、过渡性、托底性制度安排。为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武定县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政策措施作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一是细化救助对象类别。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立即采取救助措施进行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其教育、医疗、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实际情况进行救助;二是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类别,进一步优化规范了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缓解其家庭遭遇的突发困难。对于支出型救助,通过严格程序开展救助工作,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实施;三是明确临时救助认定条件。满足支出型救助条件的,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满足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四是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对于发放现金或实物的,必须按照“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及时向社会发布情况,提高救助透明度。严禁发放过节补贴、干部慰问金等“红包式”补助,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不得购买商业保险;五是提出深化“救急难”机制建设的具体要求。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救急难”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重大急难问题协调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提供了基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