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解答(四)

日期:2013年12月05日 00:00     来源:    作者:董成平    关注:

《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交纳食宿费的通知》(楚办字〔2013〕47号)已下发执行了一段时间,在执行过程中,各预算单位在报销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统一解答。

1、问:基层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在财务上如何处理?

答:①在基层单位内部食堂就餐的,收到所交就餐费时开食堂收据,列入食堂收入处理,不足部分单位财务与食堂结算。

②在饭店(餐馆)就餐的,收到就餐人员伙食费时向饭店(餐馆)索取两份发票,其中一份按被接待人交纳的伙食费金额开具发票交被接待人,再开具其余金额的餐费发票,作为基层单位招待费报账的原始发票依据。例如:某基层单位在某饭店(餐馆)接待上级单位来人4人,开支餐饮费200元,向被接待人收取伙食费40元,要求饭店(餐馆)开具两张发票,其中一张开具金额为40元,交上级单位来人处置;另外一张开具金额为160元,作为基层单位招待费报账的原始发票依据。

2、问: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住宿费用自行结算,凭交费票据按《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楚政通〔2009〕1号)规定报销,是否意味着无住宿票据不再享受按标准限额的50%报销差旅费的政策?

答:按《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没有住宿票据的仍可按标准限额的50%发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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