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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防治财政政策解答(一)

日期:2020年02月04日 09:04     来源:    作者:    关注:

云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防治

财政政策解答(一)

 

1.财政如何足额保障防控经费,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阻击战?

答: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深刻认识经费保障对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属地投入责任,足额安排疫情防控防治经费,有效保障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和医疗诊治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不因经费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2.财政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群是否有特殊的报销政策?

答: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承担60%,省级财政承担40%。

3.对确诊及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如何做好保障?

答:确保疑似诊异地就医患者及时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涉及省内异地的,全省统一清算,涉及省外异地的,按照国家统一组织进行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临床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一律实行免费诊疗,由就医地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作用,对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医疗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4.如何加强医务人员和其他防控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保障?

答: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5.如何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权益?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6.财政如何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答:按照属地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隶属卫健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省属医院相关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属地应根据防控情况给予补助。

7.财政如何加快资金拨付力度,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答: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将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工作放在优先保障位置,在疫情防控应急阶段,对上级财政拨付的疫情防控防治经费,要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到本级疫情防控防治单位及下级财政部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要加大库款保障力度,优先调度,确保各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防治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8.如何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临时救助力度?

答: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及时将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各地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9.如何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

答:(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10.财政如何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

答: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严格开支范围,专款专用,并强化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资金拨付管理流程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齐相关报批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

 

上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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