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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3-1103002
  • 公开目录:助企纾困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03日
  • 文号:
  • 主题词:

各县市财政局、工信(商务)科技局:

为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楚雄州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楚雄州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楚雄州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楚雄州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州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引导带动、择优高效的原则,培育壮大优质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开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市场主体数量增长,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瓶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上公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等,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结果公开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安排资金,实现全过程网上公开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负责管理。

楚雄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向和额度,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式;根据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提出的资金预算,按程序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指导下级部门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 县市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筹做好资金运行监管和绩效管理。

县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和审核,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工作。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鼓励中小企业积极争取中央、省专项补助,州级专项资金与中央、省补助资金错位支持。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三)支持“专精特新”优质中小企业延链补链强链、产业基础能力提升。

(四)支持建设完善全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服务,提升服务企业专业化能力。

(五)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

(六)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七)经州委、州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资金。

第八条 楚雄州财政局会同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或载体;开展示范试点的区域。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动态项目库,支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州级、县市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拟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定期向州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入库和调整申请,由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会同楚雄州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由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资金申请逐级上报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州级部门联审、实地抽查等程序,提交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会或局务会集体决策后,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和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商楚雄州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支持对象。

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由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会同楚雄州财政局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拟定分配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州级财政及时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市财政局,相关县市财政局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应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楚雄州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时一并下达经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具体项目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组织县市工信部门按属地原则对本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楚雄州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项目验收机制,对建成后的资金项目每年组织验收评估。县市工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的项目验收评估,验收评估情况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认定。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恶意串通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楚雄州财政局会同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确定是否延长实施期限或取消政策。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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